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2执38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442129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1082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应对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在台州越航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权计人民币2790020.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执行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030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因***逾期未履行且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名下分别在中国平安人寿和中国人寿的保险利益;查封了***名下牌号分别为×××的丰田牌和×××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各一辆;查封了***名下与***共有的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春天华庭望湖苑3幢1101和2号地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1XXXX号]。
2022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通过其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就本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分期直接向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临海支行账号为×××的账户支付人民币280万元。即:第一期在2022年11月底前付100万元;第二期在2023年春节前付40万元(至少付20万元,不足部分在2023年3月底前补足);余款140万元在2023年年底前付清;执行法院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0300.2元,罚款1000元由***支付。协议还约定:本执行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表示同意该协议后生效。***按本执行和解协议足额履行后,本案执行完毕。否则,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有权按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并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解除对***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建议执行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综上,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2执384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孙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