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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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442129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王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