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2执1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848886419N。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429451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846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湾经济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758093351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19388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组织机构代码:7844212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7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1月19日本院(2016)浙1002民初10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以(2017)浙1002执15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前所街道沿海工业功能区块的海域使用权、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南小区××楼××单元××室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海洋广场1幢1301、1302室、台州市××室及地下车位B-150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5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12元、执行申请费1218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海工业功能区块的海域使用权。
二、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枫南小区66号楼二单元502室的房地产。
三、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海洋广场1幢1301、1302室的房地产。
四、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东泰华庭4幢1201室及地下车位B-150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