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03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刘家营股份合作社巨和美术小区*幢**层****室,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0幢2单元8层817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41333.34元及相应利息;前期清理费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3元元由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执176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