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103民初6570号
原告: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刘家营股份合作社巨和美术小区9幢10层1006室,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0幢2单元8层817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关于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程欠款41333.34元、垃圾清理款5万元及被告收取原告的投标保证金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以保证金9万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的保证金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以养护工程款41333.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养护工程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6日被告以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程招标为由收取原告9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和原告签订了《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程合同》,之后原告于2017年4月8日进场养护并全面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截止2017年7月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工程每月的养护款及该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原告并2017年7月3日提交《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程合同终止撤场的函》同时被告签章回函《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项目撤场的函》同意解除签订合同并承诺付款相关事宜如下:在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前期清理费用5万元;在2017年8月15日前退还公司保证金9万元;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正常的进场养护费用,按照两个月结算(每月30666.67*2=***333.34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此笔金额为41333.34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拒不付款。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公司的1、企业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4、被告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5、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程合同,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承接了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项目;
第三组:6、保证金收据,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9万元保证金;
第四组:7、养护过程中的照片,第四组证据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履约属实;
第五组:8、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项目撤场的函,证明合同已经解除;9、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项目撤场的回函,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金额属实;
第六组:10、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欠费款项的具体事实。
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将进行综合评判。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被告支付了90000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出具《收据》。2017年4月6日原、被告就“滇池康城”总面积31000平方米绿化养护工作签订《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程合同》,月定养护单价为0.99元/平方米.月,合同金额为368000元。在原告进场进行服务后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0666.67元,每年共计12次支付完毕,最后一次支付在该服务完成后一次付清。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8日进场养护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关于滇池康城养护项目撤场函告》表明原告截止2017年5月20日已完成全部清理工作而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5日支付前期清理费用50000元和投标保证金90000元,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因被告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滇池康城”养护项目撤场的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就付款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在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前期清理费用5万元;在2017年8月15日前退还公司保证金9万元;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正常的进场费用,按照两个月结算。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因被告仍未全部履行上述约定,原告起诉至本院主张其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滇池康城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据此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承揽人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滇池康城”的绿化养护工作,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因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应当如约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前期清理费用50000元及退还保证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该保证金至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即应返还,而被告一直占用缺乏依据,现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养护工程欠款41333.34元的请求,因上述合同约定原告进场进行服务后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0666.67元,原告自2017年4月8日进场施工至2017年6月30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明确认可按照两个月的费用进行结算,故扣除被告支付的20000元还需支付41333.34元。此外,关于原告所主张的上该款项的利息,被告承诺了付款期限但未履行,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利息,但计算标准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养护工程欠款41333.34元及上述款项自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90000元及上述款项自2017年4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云南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前期清理费用50000元;
四、驳回原告云南易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