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建设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
795019791A。
法定代表人:杨玉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茹,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北方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230500588115908C。
法定代表人:郭文学,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6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黑0826民监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