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1351号
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北方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588115908C。
法定代表人:郭文学,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军,男,1966年7月4日出生,回族,住集贤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枫,女,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建设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795019791A。
法定代表人:杨玉兰,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井秋,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集贤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竹,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该公司职员。
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军、郝雅枫、被告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井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承担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桦川县悦绣家园小区9#楼剩余部分工程建设项目,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授权办理该工程续建事宜的代理人洪井秋签订《悦绣小区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垫资大包形式承包,给付工程款的方式是将整栋楼除一层商服和为回迁户安置面积外全部交给原告销售,共计39户,销售款由原告收取。房屋销售完按多退少补,如销售额不够工程款,被告负责给付差额部分。为了保证乙方的利益,被告公司同意将建设的楼房抵押给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将房屋备案到原告名下。
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原告垫资近800万元将该栋楼建成目前状态,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0%。2020年7月21日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在建楼房全部被查封和扣押,其中税务机关超纳税额扣押13套,价值321万元;因洪井秋个人欠款被集贤县人民法院查封21套,被桦川县人民法院查封4套。原告拆资垫付工程款已经上穷水尽,本期盼预售许可证颁发后销售房屋用于给付工人开工资,偿还高息借款,完成全部工程交付使用。但所有房屋
全部被查封和扣押,原告无法获得垫资款及工程款,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原告欲解除合同,进行工程现状结算,给付垫资款及工程款,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起诉至桦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1.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悦绣小区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自2020年10月13日解除;2.被告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7078024.81元。给付工程款7078024.81元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人民法院并未审理,也未作出判项,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变更,将“原告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人民法院并未审理,也未作出判项,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变更为“现原、被告合同已经解除,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悦绣家园9号楼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存在另一案件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6民初1674号民
事判决中,向被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但该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在判决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告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因此原告已放弃丧失优先受偿权,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就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驳回起诉。二、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不具备,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应证明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其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单方违约停止施工导致半拉子工程烂尾至今,从未进行过工程质量的确认,因此原告要求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的规定确定,因此原告以判决中确认的合同约定价主张优先受偿权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同时原告仅是对涉案工程三层以上进行施工,而原判决却是将二层以下第三人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也都判决给了原告,对于第三人完成的部分,原告无权要求优先受偿权。现被告正在抗诉期间,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和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申请,相关部门已受理,故本案优先受偿权应不予审理和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桦川县悦秀家园小区9#楼剩余部分工程建设项目。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授权办理该工程续建事宜的代理人洪井秋签订《悦绣小区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原告对该工程组织进行施工,将该栋楼建成目前状态。2020年10月13日本院受理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悦秀小区工程承包协议书》;2.给付工程款800万元(以司法鉴定评估为准);3.给付损失100万元;4.承担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2021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2020)黑0826民初1674号民事卷宗第259页-260页〕,增加诉讼请求为:1.给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7314497.18元;2.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给付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参照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算。原、被告在法庭辩论阶段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项诉讼请求发表了辩论意见。2021年6月2日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826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在(2020)黑0826民初1674号案件提出过诉讼请求并进行辩论,已经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双鸭山市乾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海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