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顺合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喜宝,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顺合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5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该公司显示正常、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81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阴衍文
审判员***
审判员*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