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凡展览有限公司

浙江卓凡展览有限公司、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91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凡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571号4幢C1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兴荣。
被执行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523153781397U。
法定代表人:王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清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丁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