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26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贻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70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450元、诉讼费14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扣划到存款44014.45元。 3.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申请人认为该车无益处置,申请不处置该车辆。 4.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工商等财产信息登记。 5.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案接受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因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44014.45元,优先偿付诉讼费14200元、执行费2067.45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15174.5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26执10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陈睿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