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780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诸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6637677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56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何国林。
第三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诸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