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10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5847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8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8033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金桥工业功能区(水稻研究所试验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超宝油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78197U,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新崤村外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诸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183596637677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863号2楼。
法定代表人:朱志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超宝油漆有限公司、浙江诸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12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16888元,执行费236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超宝油漆有限公司、浙江诸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淘宝等进行执行查控,被执行人浙江诸超涂料有限公司、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富阳区东洲街道××大道××富春江××房产、××区××街道香槟路××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21号2202室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号××室房产四处房产本院(2017)浙0111执1263号案件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另案已动态查封并实施公安布控,但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人表示无需处置,除此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尚无执行到位案款。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