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3633号
申请人: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567371232A
被申请人: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996577379
原告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在价值12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9130681000001)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森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康雅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