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16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别名杜鑫),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