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81执保10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盛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81民初36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2019)冀0681民初36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363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赵红利
执行员 刘井存
执行员 孟令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