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黄彩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1民初247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申请人:黄彩校,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申请人: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471729X6。
法人代表:苏文。
申请人***、黄彩校与被申请人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保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彩校自愿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卢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