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民初164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民生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200641494M。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告:欧伶利,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区。
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区。
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头塘镇二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471729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与被告欧伶利、**、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