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民初163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民生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200641494M。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员。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
被告:***,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东县。
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头塘镇二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47172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与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