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03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原告:***,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二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47172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违约金为由,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