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03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原告:***,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二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47172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违约金为由,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