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39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树浦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敏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Shipowner2008-1Ltd)。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赛市13002邮区阿伦克码头*号(4,quaid′Arenc,13002,MarseilleFrance)。
代表人:JacquelineO’Rourke,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赛市13002邮区阿伦克码头*号(4,quaid′Arenc,13002,MarseilleFrance)。
代表人:FaridT.Salem,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马朱罗阿杰托克岛阿杰托克路信托公司园区,MH96960(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TheRepublicofMarshallIslands)。
代表人:SteveGee-KingHs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因与被申请人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民终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沈红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