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446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江苏丰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0645057294。法定代表人:***,经理。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丰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