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韩少高、**与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周成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终1221号
上诉人**高。
上诉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12号。
被上诉人周成连。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周成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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