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23民初3096号
原告周祥,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成路厚地和美4#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祥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