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保定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6民初197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保定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旧107国道北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66626541A。
法定代表人:温宝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77722969R。
法定代表人:张广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海涛,男,49岁,住易县。
***与***、保定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晚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