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26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军,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田,职位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兴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春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祖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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