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特343号
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园规划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鲁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山西路**。
代表人:崔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12月3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货物损失、施救费等共计147026元;
二、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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