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晨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3058号
原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园规划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鲁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盘峰,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藁城区。
被告:***晨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乐市化皮镇西柴里村北。
法定代表人:施春霞,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山西路**。
代表人:崔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盘峰、***晨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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