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4252号
原告: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温咏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光,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园规划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鲁星,总经理。
原告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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