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鲁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1968号之二
申请人:济南中鲁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南徐水岸名邸公寓12层1216室。
法定代表人:魏祥雨,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1号现代逸城一期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传宁,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园规划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鲁星,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中鲁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险保函,承诺在780000元责任限额内对诉讼财产保全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中鲁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济南中鲁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洪峰
审 判 员  翟 婷
人民陪审员  李雪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海魁
书记员杨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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