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雨硕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208号
申请人:潍坊雨硕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河北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园规划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鲁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雨硕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雨硕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潍坊雨硕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冷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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