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2235号
原告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赵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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