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487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申请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书记员 姜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