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02民初9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日喀则市。
被告: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八一路(拉萨印象中心2-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与被告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普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