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2民辖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王梓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萨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支付劳务费59530元。事实理由,2015年9月份被告将其承建的中国农业银行日喀则分行所属萨嘎县拉藏乡营业所网点装修工程中的涂料和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于2015年10月份完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953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萨嘎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现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依法行使本案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发回重审,萨嘎县人民法院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由于特殊原因,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白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央 珍
审判员 巴桑普尺
审判员 索 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