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2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三元乡建设街49号附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梓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法院(2018)藏0236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案外人**一审下落不明导致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一审中,***因**下落不明,撤回对**的起诉,仅起诉**公司,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二审庭审结束后,***与案外人**取得联系,并向本院提供了联系方式。因涉及依职权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的可能性,本院依职权对**进行了调查取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调查。调查显示,**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将部分劳务分包给***,***组织人员进行了围墙粉刷等施工,就拉藏乡的施工,**的确没有与***进行结算。调查取证之后,**又向本院陈述其没有资质,是借用**公司的资质施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本院组织***、**公司及**进行调解,因对拉藏乡的工程方量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一审中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有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法院(2018)藏0236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李 思 福
审 判 员 扎西顿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蒙 闱 俊
书 记 员 管 蕾
附:适用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