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436号之一
原告:***生云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水阳江大道与拱极路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XKPF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和建筑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1#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33421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嫆,安徽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云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和建筑涂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生云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云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云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生云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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