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沧州市荣达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829号
申请人: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戴宏。
被申请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7727号。申请人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