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4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润彩,女,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满树,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系樊润彩的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号五羊新城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童德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号五羊新城广场***房自编***房。
负责人:涂常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号五羊新城广场***房自编***房。
负责人:崖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会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榄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50号北区*座*梯201、203。
法定代表人:梁锐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路*号。
负责人:惠立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樊润彩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省公路建设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下称南环段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以下称虎门二桥分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二公司)、广州市榄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榄核建筑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以下称东涌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9081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润彩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都认定我的房屋是虎门二桥分公司委托榄核建筑公司拆除黎某南等的房屋时同时被拆除的,但在黎某南诉东涌镇政府的一、二审行政判决中,表明拆房屋的是东涌镇政府,本案认定事实错误;2.我与征收单位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我现在持有的是房产与地产合二为一的房地产权证,现在房屋所有的地已经建有虎门二桥路段的建筑物,故该路桥的建设单位虎门二桥分公司及承建商中交二公司明显侵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樊润彩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虎门二桥的建设单位拆除樊润彩的房屋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樊润彩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经查明,2013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虎门二桥项目核准的批复,批复如下:一、…同意建设虎门二桥。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国土资函〔2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虎门二桥(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如下:一、同意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4.604公顷(其中耕地13.61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0295公顷、未利用地0.02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9155公顷(其中耕地0.19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6109公顷、未利用地1.212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3.393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拔方式提供,作为虎门二桥(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2015年7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征〔20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15)***号文),需将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村16.9646公顷(合254.46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路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石排村集体土地0.0646公顷(合0.969亩)。2013年7月22日,省公路建设公司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了虎门二桥项目(南沙段)《征收土地委托协议》。2013年12月19日,南环段分公司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了《虎门二桥项目南沙段征收及安置委托协议书》。上述涉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被征收土地因虎门二桥项目建设需要,已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和东涌镇政府等单位移交给虎门二桥分公司。2016年9月22日,榄核建筑公司受虎门二桥分公司的委托,在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庆西街17号黎某洪的房屋与位于南二环项目东涌互通立交内东涌镇石排村庆西街19号黎某南的房屋,以及樊润彩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l2队的房屋(粤房地产证字第××号)进行了拆除。樊润彩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省公路建设公司、中交二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排除妨害及消除危险,请求判决中交二公司停止现场路桥施工,请求判决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中交二公司原址恢复原状,重新修建房子。
根据上述政府文件,虎门二桥的建设与征地均是经过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对樊润彩的房屋的拆除属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由于涉案房屋的土地已被征收,且土地已移交征收单位使用,樊润彩已失去涉案房屋的原址土地使用权,樊润彩请求原址重新修建房子,恢复原状,并非法院民事诉讼可审查处理的范围。诉讼中,一审法院已对樊润彩主张的请求进行法律释明,认为樊润彩的请求涉及工程行政许可和政府国土规划及房屋建设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民事侵权诉讼的审查范围,若樊润彩诉讼请求不作变更,可能发生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诉讼风险。而经释明,樊润彩仍坚持请求不变更。由于樊润彩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以民事侵权为由提出的救济措施,在一审法院释明问询其是否更改诉讼请求而樊润彩坚持不改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由于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面的纠纷,如樊润彩认为榄核建筑公司是受东涌镇政府等主体委托进行拆除,樊润彩可依法行使请求权。虽二审法院对榄核建筑公司应对樊润彩承担侵权责任作出认定,但并不影响樊润彩依法对相关主体主张权利,樊润彩仍可循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面的争议途径解决其与有关主体的补偿纠纷,本案不作审查。
综上,樊润彩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润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彤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