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27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上诉人广州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民初9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114民初9119号民事裁定,指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由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贝雷架、工字钢及附件租赁合同》上的印章是某某公司的印章,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从其公账向某某公司账号转账支付15万元,银行回单显示用途为材料租金,由此可知某某公司明知双方有订立租赁合同,所以做出了履行合同义务的付款行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租赁合意的证据是明确、充分的,足以独立进行审理和裁判。退一步说,一审法院认为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嫌疑也并不影响本案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即使存在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两类案件也应当分别进行审理,不存在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二、本案与相关刑事案件并非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主要解决某某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刑事案件主要针对相关嫌疑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两者虽然存在交叉,但因主体不尽相同、承担的责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相关刑事案件不能完全涵盖某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作为租赁合同的保证人,某某公司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与相关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因此本案与相关刑事案件并非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继续审理而不能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民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某某公司以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经审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而本案民事诉讼涉及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及担保责任问题,刑事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相关刑事案件并不解决本案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责任问题。故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一审法院现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民初91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