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瑞杰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许昌瑞杰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593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昌瑞杰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福,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许昌瑞杰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