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3民初1894号
原告:惠州市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成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其容。
被告:惠州市业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港中心酒店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茶。
原告惠州市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业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自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惠州市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