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业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平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海镇佛元村委小安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业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26号小区盛丰大厦第10层10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茶,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广东中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业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小茶、***、惠东县平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中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惠州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第九条均约定:“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1进行操作: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瑞南
审判员龚敏
代理审判员许海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凌慧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