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窦怀著,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6400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幢**号7-9、7-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窦怀著与被执行人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窦怀著执行款1704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