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2002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证号码为330225195902244010),户籍所在地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本案移送本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