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4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蔚。
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2月13日,住宜城市襄沙大道70号。
协助义务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影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天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向协助义务人大地影院送达了本院(2017)鄂0684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鄂0684民初286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的主要内容为:自2017年9月1日起在90万租金范围内不得向宜城新天地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限期两年。2018年2月13日、2018年3月27日和2018年6月21日协助义务人大地影院从其中国建设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帐户11×××09先后三次打入宜新天地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鄢城支行帐号17×××11人民币137500元、137500元和137500元。
2018年11月23日本院向其发送了责令追款物通知书,责令其在本文书送达后三日内追回其已向被执行人新天地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412500元,但协助义务人大地影院至今未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义务人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宜城分公司应当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412500元范围内向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412500元的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郝寅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