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4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豪门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4115289。
法定代表人:黄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6832432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城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15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对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城新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查询到房产已经对外出租。法院在执行租金过程中,应承租方和被执行人之间对租赁有争议故租金暂时无法给付。故本院决定带租赁争议处理后在恢复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执行申请人,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执行员郝寅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