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鄂1102民初1613号
原告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机电公司)诉被告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创黄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王志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友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承接施工被告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工程,工程经验收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还下欠原告工程保证金10万元以及工程欠款2.6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12.6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欠款,结合案件情况,被告仅下欠部分欠款,本院以实际下欠款项为基础,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按下欠款项的5%予以调整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31日,襄樊市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武汉东创黄冈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工程,工程总造价76万元,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合同保证金,合同对工期、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襄樊市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1年10月31日经被告验收。被告武汉东创黄冈公司陆续向襄樊市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还下欠部分款项未付。经原告找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确认下欠原告工程保证金10万元以及工程欠款2.6万元未付。 另查明,襄樊市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一、被告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以及工程欠款2.6万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6300元(126000元×5%)。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武汉东创黄冈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靖红涛 审判员  卢丽娟 审判员  王 中
书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