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恢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41152898。
法定代表人黄蔚,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68324323J。
法定代表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150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145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执行员  郝寅虎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