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专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星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
被告广西专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2号驼山大厦1-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专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