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9001民初6617号
原告:王娟娟,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济水苑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王娟娟与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
被告茂林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并加盖了茂林公司的公章。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茂林公司、***借原告100000元,有***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借条上加盖有茂林公司的公章,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茂林公司、***归还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娟娟1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80元,均由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