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娟娟与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9001民初6617号 原告:王娟娟,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济水苑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王娟娟与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 被告茂林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并加盖了茂林公司的公章。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茂林公司、***借原告100000元,有***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借条上加盖有茂林公司的公章,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茂林公司、***归还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娟娟1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80元,均由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韦